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依据《国家公务员离职辞退暂行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离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需要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离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离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要紧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与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要紧公务尚未处置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置的;
正在同意审察的;
按规定末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离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根据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呈报单位及申请离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离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离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越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离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离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离职审批期间不能擅自辞职,对擅自辞职又不听劝告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到与外贸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可以胜任现职工作,又不同意其他工作安排的;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